我國對商標的定義
商標(英文TradMark),是指生產者、經營者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標記上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標志。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商標的定義為:商標是用來區別某一工業或商業企業或這種企業集團的商品的標志。
商標注冊前的咨詢服務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意圖在于使其商標獲得注冊,從而取得商標專用權。但是對于商標設計、命名、注冊申請手續的法律規定該商標是否具備申請注冊條件,有沒有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已經在同類商品或相似商品上注冊,商品出口國商標的保護制度,東道國商標法禁止標志條例,有沒有可能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有沒有商標詐欺(Fraud)行為存在等等,商標申請人難以全面掌握;商標代理人應為商標注冊人提供申請前咨詢服務,幫助其解決上述問題。
(1)商標是用于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務。
(2)商標是區別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商標的構成是一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志。
(4)商標具有獨占性。
(5)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價值。
(6)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
商品商標:是指一個人用于將其生產、銷售、租賃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務與他人生產、銷售、租賃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務進行區別的標記。
服務商標:是指意圖用于或為用于將該人生產、銷售、租賃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務與他人生產、銷售、租賃的商品與雇傭、提供的服務區別開的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用于或為用于從以下方面將有規定標準的商品或服務與無規定標準的商品或服務加以區分:(a)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特性;(b)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工作狀況;(c)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的類型;(d)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地區。
外觀商標:是指被人用于或為用于將其制造、銷售、租賃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務與他人制造、銷售、租賃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務區別開的商品或其容器的外觀、商品包裝的方式。
馬德里協定締約國的申請人申請在多個締約國進行商標國際注冊,無需到各國逐一辦理商標注冊手續,只需要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申請即可。中國企業或個人如需通過商標代理人中請商標國際注冊,可遵照{馬德里協定}和中國《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辦法》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組織代理申請。《馬德里協定》締約國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時,可指定保護國家,如申請被某指定保護國駁回,申請人可根據該馭回國的法律和法定程序,委托代理組織進行申訴。商標權人還可以委托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續展、變更、轉讓、許可等事宜。
商標的國外注冊除上述的商標國際注冊外,還有逐一國家商標注冊進行逐一國家商標注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需向其提供所需的證件,并繳納費用。費用包括注冊國家所規定的申請費。讓冊費和代理費.“所需的證件”一般是指本國注冊證復印件和付費證明等。中國企業到非《巴黎公約》締約國申請商標注冊,只要這些國家與我國訂有互惠協議,并且協議中有優先權條款的,也可以像在《巴黎公約》締約國申請注冊一樣,在申請時提出要求優先權。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還需提供原先提出的申請的副本和原先受理申請的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出具的載明申請日期的證書及其譯本,必要時需要提供國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