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聯盟"是指"協定"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
一、馬德里成員國
截止2009年12月,共有85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馬德里純“協定”成員國為4個,馬德里純“議定書”成員國為29個,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為52個。
★"比荷盧"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并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23個純議定書締約方(成員國)為:英國 丹麥 芬蘭 挪威 瑞典 冰島 立陶宛 格魯吉亞 愛沙尼亞 土耳其 土庫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達 希臘 新加坡 澳大利亞 贊比亞 韓國 愛爾蘭 美國 荷屬安的列斯 巴林 歐盟(歐盟成員國:法國、西德、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 、奧地利、瑞典、芬蘭 、接納塞普路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
二、注冊馬德里商標所需時間
時間:8個月左右取得受理證明,只是國際局收到申請,并登記的憑證,也是注冊人將來辦理注冊后變更轉讓的基礎,他并不表示所制定的國家都給予了保護,實際給予保護的時間要看申請的各個國家審查結果而定,所需大約18個月時間。除英國以外如給予授權,不再另行下發注冊證。"馬德里國際注冊"有效期10年,期滿后每次續展也為10年。
三、注冊馬德里商標的一些注意事項。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如果國內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注冊申請書上。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么申請人在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四、馬德里商標注冊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
申請人條件:國內(含臺灣、香港、澳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
所需文件:
1、委托書:申請人蓋章并指明委托事項;
2、申請書: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地址、申請類別及商品;
3、商標圖樣:2份,注明商標拼音或含義;
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負責人的簽名及職務。